Q:本人客戶加保在台北市某家職業工會有6年之久,最近因住院20天申請傷病給付,但勞保局來公文因他於86年3月至9月份因身為某公司負責人,該公司有積欠應繳之勞保費暨滯納金5萬多元,應待繳清後才能核發所申請之給付,請問!勞保局的核定合理嗎?除了補繳,還有其他處理辦法嗎?
Q:我有位客戶她從13歲起即從事縫紉工作(被雇用期間私人公司並未加入勞保)後改在家裡做縫紉家庭代工,約在民國80年左右加入縫紉職業工會,不過在94年11月左右因母親中風後親自照顧致停止縫紉工作,目前是家管同時還有在繳工會勞保費用。 請問老師:她45年次若她申請勞保年金給付會不會有什麼問題?勞保局會要她現在沒從事該工作而不給付?調查嗎?有什麼辦法確定她能拿到勞保年金呢?